张超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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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规范 当心吃牢饭

发布者:张超敏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612人看过

    “ 债务人借钱不还吃香喝辣  债权人血本无归吃牢饭


说一个极端的故事:孙子找爷爷借钱,爷爷说“好,给你4万现金,给我写一个5万的借条,借款期限3个月,每个月你要还我8000元利息。”三个月后,孙子因为没钱还,跑路了。爷爷在某乡下网吧找到了孙子,孙子没钱,爷爷就打电话给孙子的爸爸,让他把房子交给爷爷收租金。租金还没收到,孙子找到爷爷说,“你要给我3万块钱,不然我就报警说你是套路贷。”爷爷看形势不对,就给孙子3万元。一个月后,爷爷进了看守所,罪名诈骗罪,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爷爷的家人又给了孙子3万元。


整个过程,爷爷的损失(-4万元+0.8万元-3万元-3万元=-9.2)总计9.2万元。孙子一夜成了大爷,借的4万元不用还了,报警封口费3万元再加上3万元谅解款,空手套白狼得9.2万元。


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债务人借钱不还吃香喝辣 债权人血本无归吃牢饭”。


上述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那么问题来了,借钱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01
不要收取砍头息


民间借贷中,很多债权人为了提高有效利率,往往会先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俗称“砍头息”。

以往对于收取砍头息的处理都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之规定,即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现在,收取砍头息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增借贷金额”。其次,不要虚假给付,不要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不要接受“以贷还贷”。

02

约定借款用途

实践中,很多债权人发现借款人用借款去偿还赌债、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这种情况下强行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清偿所有债务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在借条中约定借款用途,在发现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依法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此外,约定借款用途还可以防止已婚借款人的配偶以债务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为由进行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3


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让配偶一方事后追认债务基本上不可能,为了避免举证不能,对于已婚借款人,最好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04


表明借贷关系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因此,要在借条中如实写明借贷双方是亲戚、朋友或同事等特定身份关系,


05


年利率不要超过36%


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06


预约自首

如果放贷行为涉嫌“套路贷”,去自首前一定要先打110预约。实践中遇到一种情况,被害人以“套路贷”威胁“债权人”要报警,嫌疑人愿意主动投案,借贷双方一起去派出所自首,最终办案机关以嫌疑人是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不予认定为自首,凉凉!所以,自首要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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