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欢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6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产品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如何向上级供应商或者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如何选择主张权利的主体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件简述:委托人系五金配件零售商,通过第三人渠道在生产商处进货电缆线,后被当地市场监管机关抽检过程中发现其销售的电缆存在质量问题,被处罚,委托人缴纳了相应的罚款。委托代向第三方追偿
案件承办概述及结果:收案后,经了解,委托人系通过第三人在生产厂家进货,产品优惠于市场价格,建议委托人直接向生产厂家进行追偿。通过起诉后,被告生产厂家主动联系委托人,并及时支付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撤诉处理。
该类案件处理经验:该类案件涉及第三方行政机关处罚的,一般情况下,都会有行政机关针对案涉相关产品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根据第三方鉴定结论,可以明显看出,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案件事实相对比较清楚。第三方一般不会否认产品的质量问题。举证阶段主要应当注意搜集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及处罚所做的结论文件及行政机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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