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欢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2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实践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债务还款以时间为节点进行约定分期,在后续分期期限未到的前提下,能否就未到期的债务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即在没有约定加速到期条款的前提下,能否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前加速到期债务,本律师在承办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为债权人取得了诉权最大化,避免了当事人后续再行提起诉讼的诉累。
法条规定:民法典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意义:在特定情形下,突破当事人双方之间债务履行期限约定,实现“债务的加速到期”,实现法定高于约定的效果,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当事人甲与当事人乙系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乙拖欠当事人甲货款,后当事人乙向当事人甲出具欠条承诺,分期分段履行该债务,但第一期债务当事人乙即违约,而且当事人乙拒绝与当事人甲沟通,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且通过查询得知当事人乙已欠付巨额债务。当事人甲决定起诉。面临问题:起诉之日根据欠条,债务并未全部到履行期限,因此诉讼请求是全额未付债务还是已到期债务?
承办经过及法律文书效果:承办后,结合当事人描述,及债务人具体情形,承办律师选择将未到期的债务合并诉讼请求一并主张,并根据双方之间基础法律关系,搜集债务人预期违约的相关证据,包含债务人现实财产情况以及债务人履行的现状。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适用民法典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判决全部返还未付债务。
承办案件心得:该种案件举证应当侧重当事人构成预期违约的相关证据,包含当事人现有的车辆、房产被查封状况,债权人对于到期债务向债务人主张的相关证据。让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预期违约。从而避免分段起诉,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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