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欢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6日 14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涉《土地租赁(流转)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双方应互负返还财产的义务,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本案中,案涉租赁合同虽然无效,但出租方已向租赁方交付了土地,该期间土地的占有使用利益一直为租赁方所享有。因土地租赁具有给付上的不可逆转性,已履行给付的部分无法进行返还。按上述法律规定,租赁方应予以折价补偿,向租赁方支付占用期间的土地占有使用费。故对租赁方请求出租方返还其已交纳的租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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