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欢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3日 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被告2(发包方)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3(承包方)和被告1,被告1找原告进行了施工。2019年经结算被告1欠原告人工费2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2和被告3均证明自己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以上二被告不应再对被告1的欠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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