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欢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5日 4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腾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XX公司系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被上诉人为其员工及家庭成员,在原XX公司工作期间,分得涉案“公房”,上诉人所称之房租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原XX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未对被上诉人居住的房屋进行房改。综合以上因素可见,本案所涉租赁关系具有历史性、内部性、福利性等特点,并且涉及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明显区别于一般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结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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