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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处理

发布者:赵欢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7日 4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非因个人原因导致失业保险欠缴,离职后单位补缴相应失业保险,补缴后当事人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被拒绝,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观点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见,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在失业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建立。本案中,被上诉人系因原工作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其不能按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非其个人原因导致。虽然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无明显不当,但其未考虑到本案特殊情况及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之过程,未能对申领期间进行准确界定,仅以逾期不予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不符合前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2020年3月5日,失业保险司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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