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欢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7日 1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及用益物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观点及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判断;……”。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作为案外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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