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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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虐童案中的司法不作为

发布者:李同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522人看过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贵州10岁女童被父亲虐待的新闻可谓是令人触目惊心。开水烫头,鱼线缝嘴,针扎手指,跪碎玻璃。这位无情父亲的残忍受到公众一致的指责。但是在指责这个不称职的父亲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思考一下这起案件中司法机关及当地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呢。

儿童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独立的保障。但是因为儿童无论是在家庭生活还是在社会接触中都属于弱者,缺乏自我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在中国这种倾向于把儿童视为家庭私产的社会环境中,儿童的权益保护就更加需要公权力的介入。然而这只是我们一种美好的愿望,现实总是比想象要残酷。

从媒体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杨某虐待女儿的行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要不然也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而且其虐待行为在其生活环境中可谓是众所周知,杨某还曾经数次殴打劝阻自己的父母邻人以及村干部。由此观之,其虐待行为不可谓不严重。但是其在这几年中得到了什么惩罚呢,仅仅是被派出所批评教育而已,最严重也不过是被行政拘留了数日。如果没有媒体披露,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我们可以想象,此种残忍的虐待行为仍然会继续下去。

如此残忍的虐待行为,我们的法律并未放任不管,无论是在刑法层面,还是在行政法层面,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样纸面上的立法,不可谓不完善,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规定的不可谓不明确。但是公权力机关总是能找到各种理由来为自己辩解,诸如清官难断家务事,诸如虐待行为不论是行政追究还是刑事惩处都需要被害人主动提出之类云云。但是在这样一个公权力已经深深地介入家庭内部关系的时代,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早已经被法律所摒弃。所谓的需要被害人主动提出控诉的方法也实在是站不住脚。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有着明确的规定,被害人不能告诉或者不敢告诉,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在这样的虐童案件中,受到长期虐待的女童出于心理恐惧,主动要求控诉已经不可能。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主动站出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这么严重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早已难以发挥作用,而且在这长期的虐待过程中,施害者也仅仅是被行政拘留寥寥数次而已。女童的悲惨境遇,与司法机关的长期懈怠有着直接联系。

在我们这个时代,弱者的权益日益受到重视,但是弱者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这就为公权力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设定了更为艰巨的任务。但是公权力机关履行法定责任的状况实在是难以尽如人意。这正是这样的不尽如人意,才导致类似贵州虐童案这样的悲剧每每上演。值此之刻,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需要深刻地检讨与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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