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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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房地产中介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发布者:李同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662人看过

针对京城房屋中介市场的乱象,尤其是受到张金凤巨额诈骗案的影响,北京市决定对房屋中介市场进行管理整顿。5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改委等三家部门发布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以及业务人员,不得从事“吃差价”协助避税,隐瞒房屋信息等20项行为。这么看,此次整顿的力度不可谓不小。

政府加强对房产中介市场的监管整顿确实是一件好事,毕竟房产中介长期以来因为其不规范操作而饱受社会公众诟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行政机关往往在监管的过程中越了界。尤其是在一些模棱两可的领域,该管不该管,有时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租金支付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原来接受当事人委托代收代付房屋租金等费用的中介机构,应当于自规定之日起停止接受新的代收代付委托。对于还在合同期内的业务,则要主动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并于规定时间前将租金支付方式调整为租赁双方自行划转。”这一点就令人颇生疑问。租金怎么支付,本是业主和租户之间的问题。可以约定直接支付,也可以约定由房屋中介代收代付。业主和租户有权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决定。他们和房产中介签订的代收代付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的结果。即使产生纠纷,也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解决,实在是没有禁止这种交易行为的必要。

房产中介合同,在合同法上可以将之确定为居间合同的一类。房产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自然是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就此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是这报酬应该什么时候支付,合同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这样就有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了。在房屋中介交易活动中,不管是售房,还是租赁,只要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就算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按理说此时允许中介公司获取佣金并无不当。但是房产交易有其特点,那就是合同的签订和房屋的真正过户一般都有一段较长时间的间隔,这段时间很容易产生意外,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而且房屋中介交易也是一个连续性的服务过程,合同签订之后还有物业交接、有线电视户名更改等重要事项。若是合同一签订就交佣金,中介为客户服务的积极性肯定会大大降低。而且房地产中介业现在已经形成了先交佣金的行规,在这一点上消费者的选择权几乎没有了任何余地。这样的效果倒颇类似于格式条款,一旦出现风险,广大的租房购房者的利益实难得到保障。由此观之,规定房产中介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后方可收取委托人佣金,确实是大有必要。

政府加强对房屋中介市场的监管确实是一件利民之举。但是也不能鲁莽而为,拍脑袋决策。在出台管理措施前,一定要认真思考法律是否真的赋予了自己进行干预的权力。尤其是在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契约自由的场合,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过度干预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有管理的需要,就大胆而为。不适合管理的地方,就让合同当事人自己决定自己的权利义务。绝不能好心办坏事,以维护市场秩序之名反而破坏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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