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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美元变人民币 这笔账怎么算

发布者:李同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01人看过

在体育赛事中夺冠,取得巨额奖金,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5月25日结束的第二届天津国际马拉松大赛就出现了诡异的一幕。取得全程接力项目获奖资格的数支队伍拒绝领奖,这其中还包括包揽男女前三名的肯尼亚运动员。原来是参赛的运动员认为赛事组委会在奖金数额上做了手脚,把币种由美元变成了人民币,不由得不拒绝领奖。

据事件的当事人肯尼亚运动员的领队介绍,其在报名时查看了竞赛规程,还经过联系组委会,确认了接力赛奖金单位确实为美元,并有当时的网络截屏为证。但是赛制组委会却声称竞赛规程一直是按人民币作为奖金单位。众口一词,这貌似成了一笔糊涂账。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重大体育赛事关于奖金的规定可以视为悬赏合同的一种。最初组委会发布竞赛规程,接受报名,就是在向不特定的运动员主体发布合同要约。当然了,合同要约并不能使合同成立。还要有赖于受要约方如何做出承诺。现在对于悬赏合同何时成立,确实未有定论。有的认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有的认为在受要约人完成合同所指定的行为后合同才告成立。在这种重大的体育赛事的场合,出于慎重考量,为了维护参赛运动员的利益,认定合同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较为合理。

即使认为在受要约人完成合同指令行为时合同才成立,其实也无大碍。主要是在要约发出后至受要约人完成指定行为期间,合同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风险。但这一点也可以通过合同法来予以规制。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向天津马拉松这种较大规模的国际性赛事,自然是会吸引大量外国运动员来参加比赛。外国运动员信赖组委会的参赛邀请也就是要约,为参赛进行了大量准备,自然是信赖合同要约不可撤销的。组委会撤销参赛要约是不可取的。

现实情况是,组委会先后在3月19日,25日发布了两次竞赛规程。在19日的规程中奖金单位还是美元,但是组委会声称25日的竞赛规程中奖金单位为人民币。从肯尼亚运动员领队方面的消息来看,他们是看到19号的规程之后决定报名的,而且还与组委会进行了接洽,确认奖金单位为美元。由此观之,依据19日规程而报名的运动员有权领取美元奖金。因为在报名后合同实际上已经成立了。而即使25日的竞赛规程确实存在,也不能对25日之前的运动员产生影响。因为既然合同已经成立,那么单方就无权再更改合同条款,这是契约精神的应有之义。

算来算去,这一事件貌似是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组委会本来就决定奖金单位为人民币,但是在19号的竞赛规程中误写为美元。另一种可能是19号的竞赛规程定为美元,但后又反悔,单方面改成了人民币。但不管如何,这都是组委会内部的决策过程,外部参赛的运动员无从得知,他们信赖了19号的参赛规程,就有权利获取合同中规定的美元奖金。组委会如此出尔反尔,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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