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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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稿拍卖谁说了算

发布者:李同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27人看过

钱钟书先生作为中国文化界曾经的巨擘,其书信文稿自然在拍卖市场上炙手可热。据媒体报道,中贸圣佳拍卖有限拍卖有限公司即将拍卖钱钟书及其家人的大量书信文稿,其中还包括诸多涉及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钱钟书的遗孀杨绛女士自然是极力反对拍卖的,但是拍卖公司表示拍卖将不顾外界阻力如期进行。看来一场文化界的法律纷争就又要展开了。

这些书信能不能拍卖,还真是涉及到非常多的法律问题。先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我们就要判断这些书信归谁所有。书信作为一种人们自由交流思想感情的方式,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传递,确实尚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则来进行规范。但是我们可以将之看做是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发信人将书信寄予收信人的行为,在没有相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其已经做出了将信赠与收信人的意思表示。收信人能依赠与而取得书信的所有权。由此来看,钱家人这些书信的确归拍卖公司的委托人,也就是钱钟书先生的生前好友李国强所有。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书信是物不假,但却是一种特殊的物。写信人对信上所书内容是享有著作权的。信只是著作人的作品的物质载体。著作权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著作权与其载体所有权相分离原则。就拿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我们买了某作家的一本书,我们当然享有对书的物权。但是这本书所承载的作家的作品,其著作权还是归该作家享有的。钱钟书先生已仙逝多年,那么他的著作权该由谁来行使呢。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转移。”而当年钱钟书先生去世时所留遗嘱并未包含财产分配的内容。则依继承法的规定,就要进行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鉴于钱钟书逝世时身边至亲只有杨绛女士一人,那么我们就可推定杨绛女士作为钱钟书先生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包括其著作权在内的所有财产。拍卖公司拍卖书信的行为,就涉及到著作权的发表权问题。这一问题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生钱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明不发表,作者死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现在书信的原件在李国强手中,但其并非受遗赠人,而且继承人杨绛女士尚在人世。如果强行拍卖,势必会侵犯到杨绛女士的发表权。这一点并非臆测,相关书信的部分内容已经见诸于媒体,“自动”发表了。

侵犯发表权倒是其次,关键是这可能涉及到钱钟书的隐私权问题。据媒体披露,在这些书信中钱钟书对当代学人和作品多有褒贬,而且其还在心中特别声明“然而此老实话亦不能公开说,可笑可叹。”用现在的流行语说就是“槽点颇多,不宜外传”。这种书信本来就属于朋友之间的私密对话,公之于众,颇有不妥。看来究竟能不能拍卖,还是得由杨绛老太太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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