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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惹祸谁负责

发布者:李同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98人看过

《喜羊羊与灰太狼》这部少儿动漫剧在中国已经火了很多年了。正所谓人红是非多,这些年惹上的官司也不少。但是与以前基本上都是一些与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官司不同,这次喜羊羊在江苏惹上了侵权官司。三个小男孩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剧情玩起了绑架烤羊的游戏,结果两名男童被烧成重伤。伤者将致害男童及《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片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将致害男童告上法庭,并诉请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这并不奇怪。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是将《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片方告上法庭可能就会引发争议了。

在这起案件中,三个男童可谓既是受害者也是致害者。当然,纵火的男童是直接致害人。三人因为模仿动画片中的情节而行动,这在法律上可以界定为某种程度的教唆。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一点上来看,貌似制片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但是我们必须牢记的是,侵权法的立法宗旨并不是单纯地保障人权,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要在保障人权的同时维护个人的行动自由。不能把侵权这个概念解释的太过泛滥,把侵权行为的构成标准模糊化。如果这样的话,行为人动辄得咎,就丧失了行动的自由。侵权法是要求个人谨慎行为,尊重他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让所有人都畏首畏尾。如果那样的话就让整个社会丧失了创新的动力,社会也就会停滞不前了。

从《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片方来说,他们向社会提供的动画片就是一种文化产品。这种文化产品内容的适当性必须要经过文化管理部门的审查,市场的检验。产品存在缺陷也要承担责任。侵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产品并不局限于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精神产品也是适用的。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那《喜羊羊与灰太狼》这部动画片所宣扬的价值理念,所运用的表现手法有没有缺陷呢。评论家大多批评这部动画品幼稚可笑,有弱智化倾向。但并未认定这部动画片有害。其也没有宣传什么有害的思想观念,要想认定其存在缺陷,实属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知情权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将产品服务使用中可能引致的风险作出充分披露。在动画片和影视剧这种文化产品中,很重要的就是要警示片中的情节可能给观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在现在风行的美剧开头,很多都有这样一句话:“VIEWER DISCRETION IS ADVISED”。亦即本片可能含有令人不适之内容,需要观众酌情观看。这就是一种预先的风险披露与提示。放在《喜羊羊与灰太狼》这种少儿动画片,很难认为其有什么令人不适的画面。而且其将动物界的血雨腥风以一种较为委婉幽默的方式诠释出来,也可谓是一种创举。如果制片方在制作过程中要对每个镜头都深思熟虑,对每个可能致害的镜头都进行风险提示,那这部动画片可能根本就不会面世了。就其内容来说,这也确实不是一部需要家长陪同才能观看的动画片。

《喜羊羊与灰太狼》这部动画片可能有些许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让其因为模仿者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还是有些过分。本案中真正需要警示的,是那些未能尽到监护责任的家长。防火会伤人,这么浅显的道理,家长向七八岁的孩子进行灌输还是不成问题的。家庭教育的缺失不能让一部动画片来当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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