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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冒领补助款 老鼠何以不怕猫

发布者:李同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求学教育 |671人看过

各级政府向农村贫困寄宿生发放贫困补助本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却有很多心术不正之人瞄上了这块肥肉。据报道,海南省自2007年以来由省级财政负责向农村的贫困住宿生发放每人500元的生活补助。但是在偏僻的盐丁小学,非但没有按照规定将补助款发放到学生手里,校长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学生签名冒名领取补助款。据称在将近七年的时间内骗领的补助款将近有20万元之多。

从刑法的角度来说,这位校长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校长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充学生签名的方式,从负责发放补助的农村信用社处领取了补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甚至有可能构成数额巨大。

由此观之,该校长的罪行可谓严重。但是当地的反映又如何呢。当地的教育局纪委计财科组成了联合调查组核实了基本情况。但该小学校长所得到的只不过是被上级主管单位免职的处分。小学所在的村委会村支书只是表示:“校长已经知道错了”。而这位校长貌似也毫无惧意,只是声称“补助款已经花完了”,“没有办法补救了”。貌似事情到此也就了解了。但不要忘记,诈骗罪在刑法上属于公诉罪名,即使这些受害的学生及其家长不控诉,当地的公安机关也有介入调查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在这样的小学校长利用职务便利的场合,有没有涉及渎职行为,当地的检察院本也应当展开调查。但是从目前的事态发展来看,貌似都还没有看到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身影。国家司法机关居然如此怠惰,真可谓是咄咄怪事。

其实,这样的案件只是现今基层公职人员贪腐渎职现象的一个缩影。正如前不久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反贪局披露的一样,小官大贪现象越来越来普遍。从职务看,他们的级别虽然绝大多数不过正科级甚至无职级,但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各种款项的代征、代收、代管,小到户籍管理、药品管理、卡表修理都由他们负责,更有部分干部负责实施和监管数量众多的工程项目,经手大量项目资金,掌握单位或部门全部事务或某类事务的决定权。这样的现象频发自然是有制度缺失的漏洞,正如这位校长所在的盐丁小学一样,没有会计,未设财务室,由校长兼任出纳。恰恰是这样的制度漏洞给了校长欺诈的空间。但制度漏洞并不能说明一切,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很多已经触犯刑法的问题都被轻描淡写,仅作党纪政纪处理了事。法律已经丧失了其应有的严肃性。惩罚力度不够,难以对有犯罪意图的人形成有效阻吓。就像这位冒领补助款的小学校长一样,简直没有一定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甚至还有些理直气壮。法律这只猫都懒的都不吃老鼠了,那老鼠还用得着怕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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