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业绩在一定期间内排名靠后,用人单位可以将该员工辞退。这种末位淘汰的做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作为一种奖惩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但在辞退员工的文件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必须严谨和慎重,否则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制度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业绩排名靠后,如果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解除合同。这属于无过失辞退的一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审慎地规定和操作末位淘汰制,把员工的业绩末位当成一种员工的过失对待,而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将可能面临员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