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即向王某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公司效益下降,公司提出续签的合同中把月工资从每月12000元调整为10000元。王某于是不同意续签这个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王某要求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补偿,认为公司已经提出了续签劳动合同,是王某不同意续签,所以没有补偿。王某不服,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案中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公司错误地认为,只要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就没有义务给予经济补偿。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提出续签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条件和待遇维持和高于原合同时,劳动者不续签的,公司终止合同才无补偿义务。本案中,员工王某不续签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提出续签的劳动合同时,调低了王某的工资,劳动待遇没有维持原合同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支付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