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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丽灵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民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A,株洲市XX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7年4月4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B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本案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艳 审 判 员 曹 阳 代理审判员 曾 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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