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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定远县XX公司、XXX、中国XX公司、B、C、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丽灵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定远县XX公司、XXX、中国XX公司、B、C、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211民初2697号
原告A,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A,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系原告A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定远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负责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上诉,代为参与调解、接受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A,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A,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株洲市,
负责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重新鉴定申请、非医保用药鉴定申请、延期开庭申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管辖权异议申请;代为提交答辩状、质证意见、代理词;提起反诉或上诉;进行调解、和解,签收诉讼文书),
委托代理人A,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重新鉴定申请、非医保用药鉴定申请、延期开庭申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管辖权异议申请;代为提交答辩状、质证意见、代理词;提起反诉或上诉;进行调解、和解,签收诉讼文书),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告A诉被告定远县XX公司、X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定远支公司)、B、龙伟、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株洲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被告C、人民保险定远支公司委托代理人D、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E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定远县XX公司、XXX、A、人寿保险株洲市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6年7月3日16时0分,A驾驶皖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XXX)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1543公里+200米路段处,与A驾驶的XXD616PA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并推动游春宇驾驶的湘AXXX小型轿车撞向A驾驶的被告B所有的湘BXXX小型轿车,造成A、B、C三人轻微受伤,四车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A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A、B、C无责任的事实,据了解,被告中国XX公司系皖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承保机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湘BXXX小型轿车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承保机构;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系无责车湘AXXX小型轿车交强险承保机构,原告的A依法受法律保护,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定远县XX公司、A、B、C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923元;2、被告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中国XX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
被告人民保险定远支公司辩称:对于损失金额无异议,对于非医保用药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核定,
被告A辩称: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人寿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答辩人在保险限额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在分摊交强险后,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了30%的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辩称:对原告的损失无异议,我公司在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定远县XX公司、被告A、被告B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16时0分,A驾驶皖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XXX)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1543公里+200米路段处,与A驾驶的XXD616PA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并推动游春宇驾驶的湘AXXX小型轿车撞向A驾驶的湘BXXX小型轿车,造成XXAFN291乘客欧阳文花、乘客A(即本案原告,乘坐在XXD616PA小型客车上)、A三人轻微受伤,四车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A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A、B、C无责任的事实,被告中国XX公司系皖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承保机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湘BXXX小型轿车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承保机构;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系无责车湘AXXX小型轿车交强险承保机构,事故发生后,原告A共开支医疗费1923元,
另查明,本次事故中除A、B外,其他当事人均已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皖MXXX车行驶证、XXX驾驶证、皖MXXX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湘BXXX车行驶证、龙伟驾驶证、湘BXXX车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保险单、湘AXXX车保险单、湖南省株洲市省直中医院门诊病历、发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A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A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A、B、C无责任的事实,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A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被告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范围赔偿1923÷(10+10+1)×1=91.6(元),剩余部分为1831.4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定远支公司、人寿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各承担一半,即各承担915.7元,至于被告XXX、定远县XX公司、A、人寿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91.6元;
二、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915.7元;
三、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915.7元;
四、驳回原告A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定远县XX公司、被告A各承担12.5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红广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XXXX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美惠
附:审理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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