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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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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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者:汤少华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2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名人花苑7栋内部墙面修复和去霉承包协议》;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鼓吹其对墙面修复和去霉有独特的方法。2018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名人花苑7栋内部墙面修复和去霉承包协议》,原告将名人花苑7栋内墙的修复和去霉工程承包给被告,约定:“…2.修复后墙面乳胶漆必须不能脱落,起泡和发霉;3、除霉效果干净,在通风情况下除霉后要求达到5至8年墙面漆上不能发霉,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出现问题,乙方免费重做,重做后需要达到甲方的满意效果;4、不能损坏甲方的财产,如有损坏折价赔偿;…。7、本工程总价款为8600元整,在开工前先期预付三千元材料款,验收后再付款贰仟元,剩余款在2019年5月份前付清;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后生效,生效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按2%的违约金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3000元,被告修复去霉施工时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施工药水及材质对原告屋内被子等财物造成严重影响。导致被子严重腐烂,丧失使用功能,另外,被告完工后,根本达不到其所承诺的效果,墙面脱落、起泡和发霉现象依然存在,期间被告也修复过且仍无果,致使原告搬离居住一年多。

被告辩称

二、被告答辩情况:被告安福县XX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通风,原告家全部门窗关闭导致再次墙面部分发霉、自来水管漏水导致乳胶三次脱落,被告还帮原告返工三次,没有要求原告出钱,还义务帮原告搞初步的全屋卫生。原告诉状称自己之后没有在该处居住,被告发现原告每月都在此处居住,还产生了电费。被告的产品属于无毒的,有检测报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质量。签订合同时间是2018年7月17日,签订合同时原告没有支付一分钱给被告。经被告催,同年10月12日支付被告预付款3000元,合同约定应支付2000元至今未支付给被告。所有的尾款也没有支付给被告,约定是在2019年5月份前支付给被告,也没有支付给被告,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均为被告垫付。应该是原告支付给钱,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5000元。被告不同意。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了任何损失,原告认可了被告的工作且支付了3000元,原告只是不想要支付尾款给被告。

三、合同内容:2018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名人花苑7栋内部墙面修复和去霉承包协议》约定:乙方包工包料,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修复后墙面乳胶漆必须不能脱落,起泡和发霉。除霉效果干净,在通风的情况下除霉后要求达到5到8年墙面漆上不能发霉,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出现问题,乙方免费重做,重做后需要达到甲方的满意效果。不能损坏甲方的财产,如有损坏折价赔偿。施工完成需要清理铲墙面后垃圾和处理除霉垃圾(二次卫生不在范围内)。施工时必须做好必须的清洁防护,如果有污染及时清理,清理不掉的由乙方负责。本工程总价格为捌仟陆佰元整,在开工后前先期预付叁仟元材料款,验收后在付款贰仟元,剩余款在2019年5月份前付清。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后生效,生效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按2%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签字:XXX,乙方盖章:安福县XX公司。

四、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被告立即进行施工,被告在两天半内完成了除霉工作,在四天半内完成了乳胶漆工作。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除霉的药水洒落到了原告床上的二床被套上,被套上有许许多多的白点。原告在2018年10月12日支付了3000元材料费给被告。后原告房屋内部分由被告除霉的地方又出现了霉点、起泡和脱落。为此双方产生纠纷。经现场勘察所见:一楼大厅大门正墙上有脱落和霉点,一楼后门过道两侧有脱落和霉点,一、二楼间走廊(中间)、休息台(上面)两处有霉点,二楼卧室窗下墙体脱落和霉点,三楼卧室(室内卫生间旁)有一道裂缝和墙体脱落,四楼卧室西墙脱落,楼梯间脱落。原告认为,被告工作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效果,被告认为原告房屋墙面所做的除霉处再发霉和乳胶漆脱落是因为原告自己关闭门窗和漏水造成了的。

五、原告被除霉药水洒落的被套情况;2016年3月25日购买的真丝四件套3600元,真丝被一床32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完成了除霉和乳胶漆工作,原告本应当支付报酬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修复后墙面乳胶漆必须不能脱落,起泡和发霉。除霉效果干净,在通风的情况下除霉后要求达到5到8年墙面漆上不能发霉,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出现问题,乙方免费重做,重做后需要达到甲方的满意效果。但是,从原告陈述、所出示的证据和现场勘察的情况来看,原告房屋墙面出现了所做的除霉再发霉和乳胶漆脱落情况,被告所做的工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和目的。究其原因,原告认为是被告的技术不过关,没有独特的除霉技术造成的。被告认为是原告房屋渗水和原告关闭门窗不通风造成的。从现场勘察的情况来看,原告的房屋确实存在渗水的情况,并且,在有渗水的地方均出现了霉点和脱落情况,比如一楼大厅大门正墙上的脱落和霉点、二楼卧室窗下墙体脱落和霉点就在渗水处,脱落和霉点的面积也比较大。该霉点的出现主要与原告房屋本身的状况有关;而一、二楼间走廊(中间)、休息台(上面)两处的霉点与渗水没有关系,可能与通风存在一定的联系。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通风的情况下除霉后要求达到5到8年墙面漆上不能发霉”,但是,没有约定除霉期间要达到什么样的通风条件,被告作为专业的除霉公司应当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而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是有主要责任的。被告陈述之后向原告提出了要打开门窗通风,而原告陈述有时打开。双方各执一词。对于三楼、四楼乳胶漆脱落问题,与原告房屋渗水没有关系,与通风是否存在关系也不明确,该责任主要应当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房屋墙面再出现脱落、起泡和发霉,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合同约定“不能损坏甲方的财产,如有损坏折价赔偿”,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除霉的药水确实洒落到了原告的两床被套上,被套上有许许多多的白点。给原告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折价赔偿,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300元。原告提出近一年来,原告无法正常使用也无法出租该房屋酌定的损失5200元(每月按照400元租金核减)。由于双方都存在责任,并且原告也不是完全不能使用该房屋,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交租房屋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该损失要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XXX与被告安福县XX公司签订的《名人花苑7栋内部墙面修复和去霉承包协议》;

二、被告安福县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XXX财产损失1300元;

三、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XXX和被告安福县XX公司各承担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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