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徐州市XX公司与徐州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03民初67号
原告:徐州市XX公司,住所地徐州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系该单位法务专员,
原告徐州市XX公司诉被告徐州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市XX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计407.5元,由徐州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