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原告苏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北京某公司从事异型打磨石材工作,自原告入职后,每天加班加点工作,被告某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8日,原告在打磨砂轮工作过程中被飞轮砸伤,当天被告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将原告送进医院治疗,并支付检查费、医药费近两万元。后来原告再去医院,被告不支付医药费,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中因原告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否认该公司负责人是其公司的人等,后被驳回请求
无奈之下,原告苏某聘请刘律师做为其委托人,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向苏某询问在被告单位曾经是否有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牌、工服、照片、考勤逯、工资单等,原告均没有这些。后来找到一张被告公司未盖章的工牌,以及其他工友出庭作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刘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则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收集、留存证据如工作过程中的照片、工资单、工服、门禁卡、等以防遇到不测,用人单位反水,造成麻烦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