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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单位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该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

发布者:刘娜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4日|分类:继承 |515人看过

   

    若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刘娜律师电话15801375879。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的父亲王老先生与被告向贾某于1988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王老先生分配的公有住房。2010年王老先生去世,贾某继续独自在该住房内居住生活并负担相关的租赁费用。2013年该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拆迁人按规定对承租人贾某进行了拆迁补偿安置。

   原告王某认为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经济价值,可占有、使用、收益,应与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因此自己对该公有房屋承租权及其转化得到的经济利益享有继承和分割的权利。其父王老先生去世时未对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进行遗产分割,故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诉争的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进行遗产分割。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先生死亡后,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以遗产方式进行分割,故在原告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继承利益依然凝聚在该公有住房承租权上,虽然后来该公有住房进行了拆迁和产权调换,但原告并未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的利益的继承权,故原告依然可对拆迁安置房屋进行分割。但由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公益保障性还是第一位的,被告贾某与原承租权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故在分割时应当对被告贾某予以多分。根据拆迁安置房约定价值、产权调换时的价值以及向文娟补交房屋安置时的差价等情况,判决诉争公有住房房屋归被告贾某所有,被告贾某支付原告李义达房屋折价款16万元。

   律师说法:本案涉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公有住房承租权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传统民法上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承租权是不同的。关于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有明显的物权特征,是与用益物权相似,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行为包括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括继承。
  从权利取得方式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基于单位职工工作贡献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况产生的,不仅是赋予个人的价值回馈,更体现为个人和家庭的权益,因此从这种途径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可作为“遗产”在家庭和亲缘关系间进行继承。当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在继承方式上应当有别于其他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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