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甲男与乙女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甲男父母为其购买婚房,登记在甲男名下。结婚三年后因家庭琐事,甲男与乙女离婚,乙女要求分割该房产。
律师说法: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为父母出资购房以及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虽然房屋是在婚后取得,但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甲男的名下,因此仅仅认定为其父母的出资对其子女甲男的赠与,乙女无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如果这种情况下女方有权分割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