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2月1日,贾先生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够得位于北京望京地区房产一套,该房屋登记在贾先生名下,2009年5月1日,贾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还贷。2010年5月1日,贾先生将北京望京地区的房产出售200万元,于2010年8月1日贾先生够得朝阳呼家楼地区房产一套,该房产登记在贾先生名下。2012年10月1日,贾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女要求分割婚后所得房屋位于北京呼家楼地区房屋一处。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另一方参与还贷而改变该房产的性质,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视为一方的债务,由登记一方向对方返还,另外,在还贷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共同投资,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割。因此本案中对于北京地区呼家楼房屋,李女士有如下权利:对望京地区房屋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属于李女士;但是如果呼家楼地区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时,该房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有权分得一半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