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奢侈品超出“日常生活”范围时性质认定
如果购买日常生活的商品,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如果购买名牌包、黄金等等奢侈品,价值较高,则超出日常生活的范围,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比如购买名牌包,价值较大,超出“日常生活”的范围,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去奢侈品店消费的顾客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店员有理由相信购物者有支付能力,并且认为该购买行为属于“日常生活”因此该购买行为店员有理由认为,因此该购买行为不可撤销。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生活需要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奢侈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存系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包是人们出行所需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如果名牌包价值较高,其价值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那么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范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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