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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另一方可否主张无效?

发布者:刘娜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588人看过


   一、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的认定

  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的。这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力,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

   二、离婚时构成需要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主张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确实存在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从该司法解释来看,首先,比较明确的是如果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我们可以据此认定其属于生活困难。其次,如何来认定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主要把握一点:是否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如果离婚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收人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当然,生活困难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因年老体弱,多病,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没有固定生活来源,领取低保等,都可以综合考虑这些方面。

   ()主张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

   我国法律对于判断存在生活困难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并不存在生活困难,而是离婚后一段时间才发生生活困难的,则对于另一方来讲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另一方应当具备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

 如果另一方也只能勉强维持生计,甚至连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则对另一方来讲,其并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当然也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三、经济帮助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给予经济帮助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住房帮助和财产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一方符合获得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的,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查明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受帮助方的生活困难程度、帮助方的负担能力等,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适当帮助。在提供经济帮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1)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

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3)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或者经济收人足以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停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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