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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娜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799人看过

  一、离婚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义下的房改房在离婚时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主义,即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该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考虑到房改政策的特殊性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该房产应被视为一方父母所有,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的共同出资部分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夫妻的出资行为不能视为购买行为时,其出资应被视为对父母的借款行为,夫妻有权要求返还本金。至于借款的利息部分,则可根据双方商议情况而定。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是否应子以补偿?由于国内目前的房产高价,实际情况中很可能出现当初购人价格与离婚时的房产市价对比,出现较大幅度增值的情况。考虑到夫妻双方当时的投,有人认为应该对增值部分进行一定补偿。但回到房改房的特殊性质上来,其福利补助色彩决定了它的出售价格远远低于市价,其增值部分应为父母的福利补助,不应作为市场收益分割给夫妻。刘娜律师擅长婚姻房产继承、公司股权等领域的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7710700959,15801375879,更多信息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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