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近,公民风险意识的加强,婚姻家庭的成员投资商业保险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涉及金额可能会多达上百万元,甚至与家庭房产价值不相上下。在面临离婚时针对这类商业保险的定性及分割方式已成为现在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普遍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我国虽然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予以规定。因此,对于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二、不同类型商业保险的财产性质及处理方式
(一)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财产性质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改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财产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从出资出处及购买的目的性分析,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因此,对于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保险合同主体当事人一方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结合本案,对于袁某为自己和程某购买的该类保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根据购买保险现金价值进行统算确定共同财产总值后予以分割。
(二)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财产性质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从表面上看,我们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是夫妻共同利益,对于该财产的出处我们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该类商业保险的属性认定,则不能单单考虑资金出处,而需结合《保险
法》的相关规定。而依据《保险法》规定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适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结合本案,袁某无论是给自己还是儿子购买的该类保险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在本次离婚中不能因购买保险的出资系使
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将该保险价值列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利益如何分配
离婚时,经常会引起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转移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因此实践当中我们采取最多的是以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一般我们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不继续履行合同,由取得财产一方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后剩余的保险费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纳人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进行分割;经协商继续履行合同,这里会涉及由哪一方继续履行该保险合同问题。如由原合同主体一方夫或妻获得该财产,则由其按照共同缴纳保费的一半补偿另一方;如由原合同主体以外夫妻一方承受该份财产,则由原合同主体夫或妻陪同承受方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由作价取得财产的一方以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补偿另一方。如果财产分割是以实物分割的方式进行的,离婚的夫妻双方均可以与保险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原保险合同。本案中,袁某、程某对于该类性质商业保险,可以先以协商方式确定合同主体一方,再对另外一方予以补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利益履行性,确定合同主体一方,再由获的财产一方补偿另一方。刘娜律师擅长婚姻房产继承、公司股权等领域的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7710700959,15801375879,更多信息请扫描以下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