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的属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共有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难以确定的话,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上述案例中,主张权利的胡某就具有举证责任,证明在结婚前,其股票账户中的股票价值约10万元。
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表现为价值不稳定,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给我们带来了不少的思考。
以上述案例为例,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胡某个人股票账户中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股票的价格随时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离婚时对于股票的分割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以下情况:(1)一方在婚前开立的股票账户,且在婚后没有人资。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笔资产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2)一方在婚前开立账户,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人资。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因为在这个账户中既有一方婚前财产,又有双方共同所有财产,资产已经发生混合,无法确定哪一部分资金购买的是哪支股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婚后增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上述胡某、林某离婚案中的法院亦是这样认定的。(3)股票账户是在夫妻双方婚后开立,以夫妻共同财产人资。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二、股票的分割
在股票分割过程中,由于股票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在实践中的分割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确定分割时间点,固定股票市值后在夫妻双方之间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时间点,固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市值,从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若协商不成,可由受诉法院确定一个时间点,法院通行的做法是选择案件受理的时间、开庭的时间或者判决的时间作为分割的时间点。确定特定分割时间点后,由于股票需要进行上市交易后才可实现其价值和分割,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同时将相应的对价款支付给另一方。
(二)采用竞买的方式进行股票的分割
双方如未能达成折算股票市值的特定时间点,也可由双方对现有股票进行竞买,价高者得,并由买方支付分割股票的对价。
(三)直接分割
对于双方均不同意采取确定股票折算的时间点进行分割,双方也无意竟买的,法院一般按照现有股票数量直接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采用这种方式分割之后,股票账户从原先的一个转化为两个,没有股票账户的当事人应当到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到证券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还有一些相对特殊的情况也可以借鉴上述的方法进行分割,比如,现在有些公司,为鼓励员工安心工作,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肯定不能按购人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就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的分割办法也可借鉴。刘娜律师擅长婚姻房产继承、公司股权等领域的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7710700959,15801375879,更多信息请扫描以下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