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不管是为了有更好的生活居住环境还是用于投资,从法律上来讲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都可以主张一半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该付给对方相应的对价。对于还在按揭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应该继续还银行的贷款。本案中,王某于2008年8月购买房屋一套,因是双方结婚后购买,故属原被告共同财产。王某主张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由于王某取得了按揭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王某应该给付砖某相应的对价和继续归还银行的贷款。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认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的前提条件是明确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为购买与被告共同生活所需的房屋而向其姐姐借钱所欠的债务,属于法条明文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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