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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财物数额较小但严重妨碍他人居家安宁行为的定性

发布者:孙金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80人看过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入刑,虽然刑法没有对入户盗窃设置数额起点,但是否所有的入户盗窃行为都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呢?笔者不这样认为。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是否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呢?应当一分为二来分析。虽然从《刑法》第245条表述来看,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但从罪行相适应角度出发,只有那些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行为才有必要动用刑罚手段进行惩治。因此,对于入户盗窃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的要予以适当的限制,只有那些非法入侵行为对居住者的正常居住生活与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影响的才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1)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

(2)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3)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4)数额接近较大标准或两次入户盗窃的;(5)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居住安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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