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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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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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地供他人推广被追责

作者:李文磊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1次举报



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朋友或客户需要使用自己的店铺或场地进行产品或服务的推广宣传,有的甚至现场提供服务。作为场地提供者,很少对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基本的审查,以致体验者或和客户受到伤害后,提供场地者也最终受到牵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刘某某到孙某某经营的理疗美容店进行理疗美容,在此期间刘某某试用了三支李某某在孙某某店内推广的三无数码经络治疗仪,当时便感不适,李某某要求刘某某回去多喝水,刘某某回家后症状加重,严重到病危,经医院抢救,确诊为水中毒,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刘某某遂起诉孙某某和李某某到法院,最终法院因孙某某未李某某在其店内进行治疗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基本的审查义务,判决孙某某赔偿刘某某9000多元。

律师分析: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在超市入口、写字楼大厅个体店铺进行推广服务,甚至租赁会场进行会议营销,保健品推广等等。

作为场地提供者在承接产品和服务推广宣传活动前,要依法查验推广宣传活动组织者的营业执照及推广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推广保健食品的还应当查验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并留存上述文件、证件复印件不得承接无合法资质和文件的单位及个人推广宣传活动。这些推广中有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有的甚至是骗局。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对于场地所有者而言,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本案,由于某某提供的是三无产品,孙某某并没有进行基本的审查,对于刘某某的技术和产品并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甚至还帮忙协助,最终导致李某某水中毒,电解质代谢混乱,对于李某某的损害,孙某某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最终也因孙某某未李某某在其店内进行治疗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基本的审查义务,判决孙某某赔偿刘某某一定的损失

律师建议:

作为场地提供者,不论是否收取场地使用费,应使用者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基本的审查,免得导致承担责任。


李文磊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3714130。现受聘为郑州人民医院、郑州新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4
  • 擅长领域: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