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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的处理

发布者:李文磊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877人看过

夫妻间借款的处理

案情:

2009年赵某与离某登记结婚,2010年年底郭某向妻子离某出具一份借条向其借款30000元,2013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离婚后离某要求郭某归还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偿还借款30000元。

评析:
  本案中,作为夫妻,是否可以存在有效的借贷关系,以及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偿还,分析如下: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很显然,法律上首先是认可夫妻间的借款行为的,但该条款后半段涉及到借款用途为从事个人经营或其他个人事务,这就区别于家庭、夫妻公用的个人经营活动等情形,而应该是完全的个人事务。

   二、基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应当允许夫妻双方在财产处分的意见不一致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有权选择对财产通过借贷方式处分,使部分财产转归一方所有,由其用于个人事务。由此可见,承认夫妻婚内借贷的合法性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夫妻一方通过选择借贷方式来满足对其个性化的需求,无疑对和睦家庭和社会稳定大有裨益。

   三、现就夫妻间的借贷行为以及效力总结如下:
1、如果婚后夫妻之间进行借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则离婚时应当先计算由借款方以其个人财产偿还该项借款,归还的借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婚后夫妻之间进行借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共同经营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的,则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所得款项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婚后夫妻之间进行借款,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则离婚时,借款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所偿还的款项属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
4、如果婚后夫妻之间进行借款,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共同经营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的,则离婚时,应当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款项,所得款项归出借方个人所有。
   当然,由于法律对夫妻间的借贷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各地法院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审判标准,可能在个案中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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