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某所有的国有出让土地(登记面积为800平方米)及房屋等资产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该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但张某某未按约定配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登记手续,该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并要求支付违约金。2013年7,在法院开庭组织调解及本律师的积极协调之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如约协助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代理及评析:
本律师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到本案当中,该公司主要诉求为要求被告尽快协助办理土地证过户登记手续,经本律师积极协调最终促成调解,达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别提示,合同当事人均应当在合同履行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方能互利共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