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晓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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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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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未如约建冷库,近百家商户被坑

发布者:陶晓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1144人看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众多欲从事冻品交易的商户,基于上海某农产品物流公司建造冷库的承诺,而与其签订《市场进场经营合同》,并如约支付了租金及卫生费、治安费等若干费用。但是,该物流公司并未如约建造冻品经营所必需的冷库,导致商户无法进场经营。

本律师受众商户委托起诉,要求该物流公司返还商户的租金及已支付的卫生费、治安费等费用,并赔偿商户相应的利息损失,获法院支持。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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