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田某某欲购买王某某位于上海市浦晓南路一房屋,双方于2009年10月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可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7日内予以过户。自2011年9 月1日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田某某多次主张过户,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要求田某某另行支付高额款项,否则拒绝如约过户。
本律师受田某某之托起诉,积极为其主张权益,要求王某某协助田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当事人胜诉。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