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晓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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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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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上网资费卡服务期未到即停涉诉

发布者:陶晓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159人看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5日,姚某某向陈某某购得无线上网资费卡149张,合计人民币259260元。姚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述货款并拿到无线上网资费卡,遗憾的是,姚某某仅使用了两三个月,无线上网资费卡即停止了服务,造成姚某某巨大经济损失。姚某某为此多次找到陈某某进行协商处理,但双方就赔付事宜未达成共识。

本律师接受姚某某委托,代理此事,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姚某某的可得利益损失同样应当进行赔偿。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最终成功帮助姚某某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合同法》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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