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晓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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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籍开设赌场涉案49人

发布者:陶晓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93人看过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2012年间温州泰顺籍多名人士在浦东通过入股方式,以“12花会”形式召集人员进行赌博,并雇佣相应人员实施望风、配钱等工作,从而抽头渔利。某日被浦东新区公安局三林指挥部民警当场抓获达49人,被定罪量刑者多达十余人。

辩护情况:

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为该案第一主犯提供辩护,提出各项从轻情节,均被法院采纳。

法律规定:

《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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