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杨某某欲移民澳大利亚,遂与声称专业代理澳大利亚商业移民签证的马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签订了一份《澳大利亚商业移民签证代理合约》,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马某某提供连带担保。杨某某被拒签证,后获知马某某无相应代理资质,遂引发纷争。
本律师受杨某某之托,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澳大利亚商业移民签证代理合约》无效,要求马某某偿还收取杨某某的费用并赔偿相应利息,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调解结案,委托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