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晓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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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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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理出国手续未成引争端

发布者:陶晓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159人看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杨某某欲移民澳大利亚,遂与声称专业代理澳大利亚商业移民签证的马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签订了一份《澳大利亚商业移民签证代理合约》,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马某某提供连带担保。杨某某被拒签证,后获知马某某无相应代理资质,遂引发纷争。

本律师受杨某某之托,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澳大利亚商业移民签证代理合约》无效,要求马某某偿还收取杨某某的费用并赔偿相应利息,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调解结案,委托人杨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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