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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吴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13日 | 发布者:孙利华 | 点击:3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吴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XX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依法...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吴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XX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称,被告于2017年9月开始成为原告公司的编外业务员,每月工资按提成计算,出售一个产品,给被告提成0.1元。2018年5月21日被告收取厦门XX公司7050元货款,又于2018年6月19日收取厦门XX公司货款47000元,均未归还给原告,2018年7月10日便开始联系不上。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405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吴XX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9月开始成为原告公司的编外业务员。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6月12日,被告吴XX以原告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案外人厦门XX公司送货,案外人厦门XX公司先后于2018年5月21日支付被告货款7050元、于2018年6月19日支付被告货款47000元。被告在收取上述货款后,因一直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便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公司基本信息、户籍信息、送货单、账单详情、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光盘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当事人有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本案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且能相互印证,现原告已经举证证明被告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其损失,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被告吴XX在取得不当利益后,原告曾多次进行催讨,故其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人民币5405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被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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