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走私固体废物,数量达到49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会见被告人近10次,根据证据材料和被告人的意愿,提出了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接纳了主要辩护意见, 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7月份释放,基本是实报实销),比法定刑5年以上至少减轻了3年6个月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