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
2011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美**·国际社区认购书》,由原告认购位于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区*路*街-号的住宅(下称涉案住宅)。后由于被告无法对涉案住宅及时解押,经双方协商,被告决定赠送原告四年物业服务费作为补偿,其中三年物业服务费的赠送以被告向原告出具《美林湖·国际社区赠送凭证》(№:MLZ 10--)作为凭证,剩余一年物业服务费的赠送是由双方签订《协议书》。
双方一直按《美林湖·国际社区赠送凭证》(№:MLZ1****)的约定履行,但后来由于被告发生大股东的变更,被告拒绝承认《美林湖·国际社区赠送凭证》(№:MLZ1*****)的效力,要求原告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2、点评: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美**·国际社区赠送凭证》(№:MLZ 100****4),是当时双方协商的结果,符合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拒绝承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违背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