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
被告从2016年3月起通过微信订单形式向原告采购PCB印刷电路板。在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发出订单30张,原告按照被告订单要求向被告发货,由被告仓库人员签收。每月对账单均由原告在次月发给被告确认。交易期间,原告向被告发货的货款共计为人民币1231443.48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发出对账单后三个月内支付货款,但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后却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2、点评:我方为证明主张事实,向法院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对账单、外发加工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广东省清远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等作为证据,法院也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初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原告于2016年3月至5月期间向被告提供货物价款共计1231443.48元的事实。此外,我方主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主张均应当予以采信,确认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上述货款未予支付。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涉案货物的送货时间及交易惯例,原告要求被告从本案起诉之日(2016年9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法院应予以支持。
3、相应的建议或意见:在先货后款的网络交易合同纠纷当中,因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纠纷存在书面协议,故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单据和票据,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一旦发现对方有不能还款的迹象,要立刻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免延误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