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结果:我方当事人一分钱不用给。
本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承担及是否适用公平原则问题。
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诉人主张江某站在其上方位置,根据生活常理,推断其损害为江某所致,并请求英德市石灰铺镇范屋寨建筑用灰矿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成立,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公平原则问题,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上诉人作为一个专业从事石头买卖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冒雨上山看石的风险理应有所预见,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并无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上诉人的损害结果,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平原则为法律原则,未穷尽法律规则不宜适用法律原则,故对上诉人请求适用公平原则,让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对谭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44元,由上诉人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