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智瑾律师

  • 执业资质:1441820**********

  • 执业机构: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白某村民小组、茶某村民小组等与付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智瑾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6日|分类:土地纠纷 |5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属于原告集体所有,被告在未取得涉案土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土地堆放机械设备并养殖家禽与狗,妨碍了原告对其土地所有权的支配,原告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尽管被告已确认搬走了其堆放的所有设备,堆放设备造成的妨害已消除,但被告仍应当停止在上述土地范围内进行养殖及其他占用行为,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付正军搬离其占用的原告集体所有的18.33亩老围下荒地(四至:以树木边高段为边界延至塘池边界,南至水泥坪边延至高压线杆高段至英曲公路边,西至英曲公路边为界,北至离高压线杆约5米高处延至低段池塘边界为界),并清理其设备、货物、家禽等物资,并将荒地返还给原告,证据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其只是占用了房屋位置,而且原告将涉案土地承租给他人未经招投标,所以其不同意原告请求,理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诉请被告自2016年1月5日始至实际搬离、清理、返还涉案荒地止,按承包人交付荒地的承包金标准11000元/年连带赔付因其非法占用涉案荒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提供了《承包经营协议书》,而该《承包经营协议书》涉及了案外人,该合同真实性以及生效与否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因此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合法性,原告又未提供其损失数额的证据,导致无证据确定被告付正军侵权造成的损害损失,因此原告上述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搬离起占用的原告集体所有的18.33亩老围下荒地(四至:以树木边高段为边界延至塘池边界,南至水泥坪边延至高压线杆高段至英曲公路边,西至英曲公路边为界,北至离高压线杆约5米高处延至低段池塘边界为界),并清理其设备、货物、家禽等物资,并将荒地返还给原告,及自2016年1月5日始至实际搬离、清理、返还涉案荒地止,按承包人交付荒地的承包金标准11000元/年连带赔付因其非法占用涉案荒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对此提供的证据均未反映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该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付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在原告所有的18.33亩老围下荒地(四至:以树木边高段为边界延至塘池边界,南至水泥坪边延至高压线杆高段至英曲公路边,西至英曲公路边为界,北至离高压线杆约5米高处延至低段池塘边界为界)内的被告付正军的家禽畜生及其他财物,搬离上述四至范围内,并将该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交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