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辩护人向审判长提出以下辩护观点:一、犯罪形态上,辩护人认为是犯罪未遂;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望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坦白,认罪态度好。
但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杨朝勇确实积极参与了斗殴,并持械,因此,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辩护律师在此提醒青少年,不要为了一时意气,走上犯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