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宁波江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康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宁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5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并进行了对账,原告在送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法了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律师建议,在进行货物买卖时,需要及时保留证据,如送货单、合同、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书面证据,以免发生纠纷。

法条参考: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