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并进行了对账,原告在送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法了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律师建议,在进行货物买卖时,需要及时保留证据,如送货单、合同、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书面证据,以免发生纠纷。
法条参考: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