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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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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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方登记在买方名下,离婚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分房子?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588人看过


案  例


李某在结婚前买了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首付50万。李某与张某结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房贷150万。5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50万,该房屋仍有100万贷款未还清,此时房屋已升值到500万。

李某主张,房子是自己结婚前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每个月从自己卡里走账的,张某对房屋没有贡献,所以不应当分得房屋的任何利益。

张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自己每个月省吃俭用贴补家用,虽然贷款是从李某卡里走账的,但是自己全部收入都用来贴补家用,还贷方面自己也有所贡献,因此房屋升值部分自己也有利益。

两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房屋归谁?房屋升值的利润如何分配?


律 师 回 答

第一,房产归为李某,因为产权证上是李某的名字。


第二,首付款50万,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第三,共同还房贷的50万,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财产若没有约定的,应当平均分配。房产判定属于李某,那李某还需要就共同还贷的50万元,归还张某25万元,剩下还没有还贷的100万元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


第四,房屋增值的300万,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财产若没有约定的,应当平均分配,房屋判定属于李某,李某应当将升值利润的一半150万元归还张某。


综上所述:房屋归李某,李某归还张某175万元,剩余贷款100万元为李某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律师解读 

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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