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由于从遗嘱的设立到最终发生效力会间隔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很多案例中会出现遗嘱人变更遗嘱或者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现多份遗嘱内容不一的情形。本期文章中,我们将介绍遗嘱撤销或变更的效力认定规则,供各位了解。
裁判规则 01 遗嘱人死亡前变更遗嘱行为有效 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及安排,在其死亡后才发生继承效力的行为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故在遗嘱人并未死亡的情况下,该遗嘱并未生效,遗嘱人有权对该遗嘱予以变更或撤销。 02 被继承人行为和遗嘱不一致的,视为遗嘱被撤销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随后又将遗嘱涉及的房产卖给继承人之一,并在继承开始前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该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该行为与遗嘱内容不一致,视为被继承人撤销该遗嘱,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03 公证遗嘱撤销后,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在前,公证遗嘱在后,公证遗嘱的内容与自书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当事人撤销公证遗嘱的,自书遗嘱的效力自行恢复。 04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撤销已生效共同遗嘱 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学术观点 1.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法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以及民法的一般原理,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其中第一种是明示方式,后三种是法律推定方式。 第一,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变更或撤销原来的遗嘱。但应当注意的是,除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遗嘱都可以相互撤销;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但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撤销。 第二,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没有在后面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变更、撤销前面的遗嘱,如前后遗嘱内容全部抵触的,推定撤销前遗嘱;如前后遗嘱的内容部分抵触时,则视为遗嘱的变更,抵触部分按后遗嘱办理;如前后遗嘱不相抵触,数份遗嘱可以并存,不发生变更和撤销的问题。但是,如果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不论公证遗嘱成立先后,都是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三,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与遗嘱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这里所说的生前行为,是指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第四,遗嘱人故意损毁、涂销遗嘱的,视为变更、撤销遗嘱。因为遗嘱必须具备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所以,如果遗嘱人故意销毁、涂销或在遗嘱上有废弃的记载的,应当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原遗嘱。但是,遗嘱是由第三人毁损的,或者遗嘱人并非故意销毁遗嘱的,不能视为遗嘱人撤销遗嘱。如果遗嘱尚可恢复,遗嘱有效;如果遗嘱无法恢复,则遗嘱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第三人毁损、涂销遗嘱的,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摘自《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7月出版,第220~221页。) 2.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与遗嘱的设立一样,都要求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了遗嘱能力,则在其遗嘱能力恢复前对遗嘱所做的变更和撤销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原来的遗嘱仍然有效。 (2)须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是遗嘱人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原来所设立的遗嘱进行修改,因此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是遗嘱人的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因受胁迫、欺诈而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法律效果,原遗嘱仍然有效。 (3)须为遗嘱人亲自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而进行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不适用代理。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其变更和撤销必须依法定方式和程序来进行。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通过的《遗嘱公证细则》第22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4)须在遗嘱生效前作出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在遗嘱人生前,即遗嘱尚未生效时作出。如果遗嘱人死亡,不可能再存在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摘自《婚姻家庭继承法》,卓冬青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第288~289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9.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2.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4)公民依法用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应予承认和保护。但所立遗嘱如违反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和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处分了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以及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不予保护。 遗嘱人立有两个以上合法的遗嘱,而内容互相矛盾的,原则上应以后立的遗嘱为准。因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无法按遗嘱继承处分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那部分遗产,依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