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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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596人看过


案情


某日,刘某驾驶的机动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某受伤住院治疗。据悉,刘某驾驶的机动车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为增加家庭收入,刘某兼职开网约车,事发当时刘某正在操作网约车接单服务,因此意外碰撞行人张某。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后张某将刘某及其妻子小芳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是否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关,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虽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运行支配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借用人驾驶乃至擅自驾驶的情形,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在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租给他人驾驶的情形下,出借人、出租人仍基于所有权而对车辆享有支配权;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四)》一文中曾就夫妻一方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导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进行过阐述:

“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为法定之债,有别于日常生活中多见的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合同之债,此类债务能否要求行为人的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实践中应注意审查配偶一方是否分享收益。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夫妻一方是个体的运输司机,靠长年为他人拉货收取运输费以维持家庭生计,如果丈夫因疲劳驾驶或饮酒导致发生车祸,产生了10多万的债务,这种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公平,所谓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比如打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夫妻一方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因夫妻具有独立的人格,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刑事责任上,夫妻不承担连坐责任,在民事上夫妻一方也无须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不主动追加配偶为责任主体,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已经列配偶为被告,且依据夫妻共同之债的法律依据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运行利益是否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联性,并进行判断识别。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因接受劳务、饲养动物、物件损害等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之债也十分常见,在区分债务承担时同样可以适用上述原则,即: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综上,本案中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案发当时属于运营车辆,且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张某也将刘某与小芳列为共同被告,故应认定本案中交通事故侵权之债为刘某和小芳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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